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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5〕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促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现就落实《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家单位共同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是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之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又一重要举措,规定了多领域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惩戒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落实好《合作备忘录》中涉及税务部门的规定,切实发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强大威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二、明确落实《合作备忘录》的职责分工

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合作备忘录》落实工作,负责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业务归口管理和《合作备忘录》落实成效汇总反馈;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和网络安全归口管理,负责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工商部门信用信息;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成效总结和典型案例收集。各部门要加强内部配合,协同推进《合作备忘录》措施落实。

三、依法依规落实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合作备忘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接到工商部门传来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数据信息后,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具体要求如下:

(一)协同监管措施

1.《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措施内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含行政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税务师事务所管理部门

落实要求:明确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执行标准,建立信息收集和审核机制,定期确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名单,并向工商部门反馈。鼓励各地积极推动将非正常户信息与工商部门共享,由工商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以实现联合监管。

2.《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

措施内容:向银行、税务、海关部门提供核准外国企业注销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责任部门:国际税务部门

落实要求: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第三方信息,加强对注销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的后续监管。

3.《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项

措施内容:向税务部门定期通报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

落实要求: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稽查部门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相关信息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4.《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

措施内容:各部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或无违法记录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落实要求: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将税务行政相对人纳税信用状况或者无违法记录作为税务行政审批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审批的必备条件,加强税务行政审批监管和服务。

(二)联合惩戒措施

5.《合作备忘录》第四条第十八款

措施内容:除上述第(一)至(十七)项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落实要求: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

四、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落实《合作备忘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交换工作结合起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共享交换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95号)和《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与工商部门协商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相应工作机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专线传输等方式定期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

五、总结成效加强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搜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突出宣传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结合税务部门推出的联合激励措施,形成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省税务机关于每季15日前,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典型案例,报送地址:可控FTP://E:/center(供各省上传使用)/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和服务规范管理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成效。

各地税务机关在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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