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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生活中常见的无效合同及条款,有你签过的没?

时间:2022-01-25     作者:林佩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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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生活中常见的无效合同及条款,有你签过的没?

上次我们讲到,不具备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具备签约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就一定有效吗?当然不是。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①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⑤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我将生活中常见的无效合同及条款汇总如下:

①房屋买卖中,当事人为避税,而签订的“阴阳合同”中,仅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阳合同”中的假价格条款,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②夫或妻一方在“闹离婚”期间,与他人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签订的合同,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应属无效;

③“套路贷”中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④民间借贷合同中,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⑤“包二奶”订立的赠予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⑥“五证不全”的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属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

⑦劳务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⑧商家声明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当然,生活中的无效合同及条款,远不至以上这些。关注我,了解更多合同法律知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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